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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财税知识

                税务总局明确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

                发布时间:2021-01-27 16:17:59

                据税务总╱局网站消息,10月9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公告》原文如下: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ω 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ζ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四、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①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六、本公告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二条和第六条、《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条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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